日本给出亚洲第一个明确答案:苹果税并非不可拆分的“平台权利”

发布时间:2025-12-20 07:10来源:网络阅读量:17099   会员投稿

2025年12月18日,日本《特定智能手机软件竞争促进法》正式生效。几乎在同一时间,苹果在官网更新了日本区 App Store 政策,宣布开放应用外第三方支付、允许第三方应用商店与网页侧载,并对不同交易路径下的佣金标准进行系统性调整。这一变化并非一次普通的政策优化,而是日本监管制度正式落地后的必然结果,也由此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制度层面同时触及苹果应用支付与应用分发双重控制结构的国家。

长期以来,苹果税之所以在开发者群体中被视为“无从谈判”,并不完全因为30%这一比例本身,而是因为这一比例被嵌入进一个高度封闭、缺乏替代选项的平台体系之中。在这一体系下,应用分发只能通过 App Store 完成,数字内容交易必须使用苹果 IAP 系统,开发者既不能在应用内引导用户跳转至外部支付页面,也不能通过网页或第三方应用商店向用户提供下载。这种对分发入口和支付路径的同步控制,使得抽成比例事实上脱离了市场竞争机制,成为一种“随平台进入而自动生效”的前置条件。

日本此次立法的关键,并不在于直接规定苹果税应当是多少,而在于否定了“支付与分发天然不可分割”的前提。《特定智能手机软件竞争促进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将苹果界定为“指定提供商”,要求其必须开放应用外第三方支付,允许开发者在 App 内通过链接、按钮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外部网站完成交易,同时必须开放第三方应用商店和网页侧载下载,不得通过技术限制、审核拖延或功能削弱等方式,对选择替代路径的应用实施差别对待。配合清晰的生效时间与罚则安排,合规不再是企业策略问题,而成为法律义务。

在法案生效当日,苹果公布了与之对应的费率调整方案,将日本区长期统一的苹果税拆分为多个适用场景。应用外第三方支付的佣金区间被设定为10%至15%,应用内第三方支付为10%至21%并另收5%的处理费,而通过第三方应用商店或侧载方式完成的交易,费率仅为5%。在最具现实意义的外链支付场景中,苹果税最低已降至10%,即便按照上限计算,也较此前30%的标准费率下降了一半以上。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变化并非通过个案妥协实现,而是以公开规则的形式普遍适用。费率区间、适用条件和支付路径被明确区分,使开发者第一次能够在制度框架内,根据自身业务模式对成本结构作出理性选择。30%不再是所有交易场景下的起点,而只是众多可能结果中的一种。

从全球范围看,日本并不是孤例。近年来,苹果在美国、欧盟、荷兰、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多个重要市场持续面临监管与司法压力,并被迫对其平台政策作出不同程度的调整。美国法院已明确裁定,开发者可以引导用户在 App Store 之外完成交易,且无需向苹果支付佣金;欧盟通过《数字市场法案》,要求苹果开放外链和侧载,并将应用内购买费率降至17%;其他市场也在各自法律框架下,对平台一体化控制提出了实质性限制。不同国家路径不一,但方向高度一致,即对平台在关键交易节点上的绝对控制进行重新界定。

日本的特殊意义在于,它是亚洲第一个通过完整立法、明确执行节点和清晰行为边界,将这一趋势制度化的国家。这一选择并非低风险试验。作为苹果全球第四大营收市场,日本在2025财年为苹果贡献约2047亿元人民币,仅次于美国、欧盟和中国。在这样一个体量可观、生态成熟的市场中,监管机构仍选择通过立法要求开放替代路径并下调费率,本身就说明,封闭式平台并非高收益市场的唯一运行方式。

对比之下,中国市场的现状尤为引人注目。在苹果全球营收排名前四的市场中,美国、欧盟、日本均已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开放第三方支付或替代分发的政策,唯独中国仍维持仅允许应用内支付、不开放外链、不允许第三方应用商店的完整封闭结构,开发者普遍仍需缴纳30%的标准苹果税。这种差异,并非源于苹果采取了所谓“全球统一策略”,而是反映了不同法域在平台竞争问题上的监管路径选择。

需要强调的是,苹果税在中国是一个高度专业的法律问题,而非简单的国际对比或舆论施压议题。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不公平交易条件,是否有必要在应用内外支付之间设定差异化制度安排,都需要在中国现行反垄断法、价格法以及平台经济监管体系下,由司法和行政机关作出审慎、专业的认定。这一问题的讨论,应当回到制度与法律本身,而非被情绪化叙事所主导。

日本所提供的,并不是一个可以直接照搬的答案,而是一个清晰可观察的样本:当监管不再试图直接干预价格,而是通过拆解结构、引入选择、明确边界来重塑竞争条件,平台与开发者之间长期固化的关系是可以被重新校准的。在亚洲,苹果税第一次被明确拆分为可讨论、可选择、可调整的制度安排,这一变化本身,或许比任何一次单纯的降费,都更具标志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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